宣城校区食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后勤办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区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校区食堂燃气管网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立即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等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若发现天然气泄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供气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擅自点火或自行拆修等。

第三条 各食堂不得擅自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四条 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维修更换。

第五条 连接灶具软管须使用燃气专用金属软管,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定期更换,标明更换日期,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管道禁止穿墙越室。

第六条 校区各食堂应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和燃气泄露报警器装置,产权归学校所有。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七条 使用天然气场所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八条 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燃气管道连接处泄露。 

第九条 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条 各食堂建立燃气使用及管道巡查制度,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气灶具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记录。

第十一条 厨具操作人员须进行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 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有特殊需求的应在专业操作人员陪同下使用。

第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四条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情况严禁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排除残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点火操作前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炉风机,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沉积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十六条 点火时,须执行“火等气”原则,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

第十七条 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备阀门,并确保燃气泄露报警器等工作是否正常,工作结束后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

第十八条 当遇意外停气时,须及时关闭燃气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各食堂负责人应要求操作使用人员做好灶具、烟罩清洗保养工作,每三个月清理油烟管道油污,以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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