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维修,协助做好学生寝室卫生评比及学生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生按校区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全日制研究生需提出申请,经审批入住学生公寓。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原则上本科生安排四人一间,硕士研究生安排四人一间,博士研究生安排二人一间。 第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申请住宿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学生公寓住宿申请表》,经导师、院系审批后,携带缴纳住宿费有效证明,交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审批后安排住宿。 第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床铺,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房间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学生公寓调换申请表》,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审批、备案后调整。 第六条 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本科生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一)由于身体原因,医生证明不适于集体寝室生活; (二)家庭(直系亲属)所在地在校内或学校附近; (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 (四)其他由学院认定不适合集体住宿的特殊情况。 学生申请外住宿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经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交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财务与资产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内住宿学生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将床铺转借、租赁给他人,不得留宿他人。 第八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持离校通知单,到所在公寓楼管理的物业处办理财产移交、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各学生公寓楼均设有值班室。设立公寓值班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立学生公寓楼管理员岗,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公寓楼安装门禁系统,学生刷校园卡进出。一般每天早晨6时开门,晚23时关门,关门后出入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对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出入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男性原则上不准进入女生公寓楼,女性原则上不准进入男生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由被访学生现场确认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并在规定时间离开学生公寓。 第十三条 物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时,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校内各类维修服务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核实、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值班员所持的房间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配置的家具及设施、设备是学校财产,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增减家具。办理退宿时如发现丢失或损坏应由学生本人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出现故障需维修的,可在网上报修或直接向公寓值班员报修。 第十七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卡),做到房间无人时锁门并关好门窗,以防失窃,造成财物损失。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八条 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学生公寓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主动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内发生盗窃等治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物业人员配合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坚持安全、节约原则。学生公寓的用电,实行定量供应,超量收费的办法。空调用电不得用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拆除窗户限位器,严禁攀登、跨越学生公寓楼各类护栏。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 (二)移动、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堵塞消防通道。 (三)开展宗教、传销、非法集会等活动。 (四)存放管制刀具、各类仿真枪等危险器具。 (五)吸烟、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取暖器、卡式炉、蜡烛等。 (六)私自乱接电源、改造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壶、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吹风机、烘鞋器、电热毯等有消防隐患的电器设备。 (七)利用寝室进行经营活动。 (八)收听、收看、下载、复制、传播涉及暴恐、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印刷品等。 (九)高声播放音响设备、吹奏乐器,高声喧哗、起哄、酗酒、行令划拳、斗殴、赌博等扰乱周围环境。 (十)饲养宠物。 (十一)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十二)未经审批在公寓内张贴海报、广告等张贴物。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或存放的违规电器和违规物品将一律由本楼物业代为保管,并通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假期由学生本人带出公寓。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时清扫寝室卫生,将日常生活垃圾装袋后主动带出公寓楼。 第二十五条 校区组织开展寝室卫生文明检查评比活动,根据评比情况对获奖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不将个人物品堆放公共区域,便后冲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