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及《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宣城校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装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归口宣城校区的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装潢和修饰工作等工程。 第三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安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十条 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十四条 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实施细则。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宣城校区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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