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景明湖的管理,保护景明湖生态环境及安全秩序,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景明湖及其周围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安全设施建设。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景明湖游览人员应举止文明,自觉保护环境,注意观察安全设施设备情况,遵守安全规定。 第三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景明湖及周边倾倒污水,堆放或倾倒垃圾等; (二)向景明湖及周边丢抛烟蒂、塑料袋、瓜皮、果壳、纸屑等; (三)在景明湖及其周边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有毒、有害、有色、油污等物品; (四)投喂、捕捉以及伤害天鹅,垂钓、捕捉、放养和投喂鱼虾,采摘花草及水生植物等; (五)在景明湖内游泳、便溺,冬季在湖面溜冰等; (六)在景明湖临水岸边、平台和观景桥上有骑行车辆、轮滑、追逐奔跑、嬉戏打闹等危险行为。 (七)过度接近景明湖临水岸边铁链护栏以及观景桥、临水平台护栏,或在其上有坐卧等危险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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