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区外包服务单位水电费收缴工作,根据校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物业与绿化管理科负责组织抄表工作,消防与能源管理科负责抽检复核、制表工作,外包服务单位的监管科室负责水电费的催缴和建档工作。 第二条 外包服务单位的监管科室如下: (一)校内经营外包服务单位(包括食堂、超市、门面房、自动售货机等)监管科室为综合管理科; (二)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监管科室为校园建设与维护科; (三)校内通讯设备监管科室为物业与绿化管理科; (四)自动洗衣机、开水器、空气能、充电桩等收费服务项目监管科室为物业与绿化管理科; (六)物业(绿化)公司负监管科室为物业与绿化管理科; (七)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负监管科治安管理科。 第三条 外包服务单位首次用水用电,必须向消防与能源管理科进行申请。 第四条 外包服务单位用水用电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计量表,计量表的使用和更换须经消防与能源管理科同意,费用自理。无法采用计量表计量的工程项目、室外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量和收取相应的水电费。 第五条 消防与能源管理科负责督察外包服务单位是否落实节能减排要求。 第六条 消防与能源管理科每月对水电费进行制表,外包服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足额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将给予处罚,同时消防与能源管理科有权对其停水停电。 第七条 如发现窃水窃电行为,将立即停止水电供应,除补缴所窃水窃电的费用外,并给予5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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